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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牛建兵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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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5-02-11 16:04:58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牛建兵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17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牛建兵男,1961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20241021日作出(202408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牛建兵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后罪犯牛建兵提起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刑终1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交付执行,思茅区看守所以罪犯牛建兵患有高血压、脂肪肝等疾病暂不予收押2024年12月20日,罪犯牛建兵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人民医院对罪犯牛建兵身体现状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委托牛建兵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经普洱市人民医院组织专家进行医学检查和诊断,罪犯牛建兵患有高血压3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牛建兵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牛建兵所患疾病通过规范治疗可以好转,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思茅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罪犯牛建兵不适宜社区矫正。

经查,罪犯牛建兵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综合其原判刑罚、犯罪性质、病情严重程度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罪犯牛建兵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牛建兵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间:2025211日至2025216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123608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5211


 
责任编辑: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