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赵娜亚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5)云0802刑更1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赵娜亚,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现住西盟佤族自治县。
本院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云08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赵娜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赵娜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的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决定对罪犯赵娜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年1月31日至2025年1月30日,执行地为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2025年1月6日,罪犯赵娜亚以身患重大疾病且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人民医院对罪犯赵娜亚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赵娜亚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并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
经查,罪犯赵娜亚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维持血液透析、高磷酸盐血症、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每次透析前存在容量负荷重、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钾血症、血压波动,有发生心源性猝死、脑血管意外的风险。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赵娜亚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罪犯赵娜亚具有监管的条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低,无社会危险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经审判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赵娜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5年1月31日至2026年1月30日,执行地为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
公示期间: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7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8195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