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林玲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15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林玲,绰号“小贵”,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云0802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林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对罪犯林玲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林玲以怀孕为由,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3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罪犯林玲以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于2024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1月2日。2024年10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司法局以罪犯林玲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为由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林玲收监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并于2024年11月2日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因对其入所前体检发现罪犯林玲怀孕,普洱市看守所不予收押。2024年11月7日,罪犯林玲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于同日书面委托普洱市思茅区人民医院对罪犯林玲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普洱市思茅区人民医院于2024年11月7日组织罪犯林玲进行了医学检查,于2024年11月8日出具《罪犯妊娠检查诊断书》,罪犯林玲目前诊断意见为妊娠状态评估:宫内早早孕。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向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发送了征询意见函,次日向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贵州省盘州市司法局发送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并于同年11月2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罪犯林玲及家属白玉兰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贵州省盘州市司法局复函同意罪犯林玲适用社区矫正。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复函同意对罪犯林玲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经普洱市思茅区人民医院专家组依据医学检查和诊断,罪犯林玲宫内早早孕,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林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3日,执行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现对上述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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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