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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苏跃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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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11-27 19:45:48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苏跃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14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苏跃男,1974430日生,拉祜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2024830作出(202408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苏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罪犯苏跃提起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刑终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交付执行,思茅区看守所以罪犯苏跃肾移植后维持每周3次血液透析状态为由暂不予收押。2024年11月1日,罪犯苏跃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人民医院对罪犯苏跃身体现状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苏跃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

经查,普洱市人民医院组织专家进行医学检查和诊断,罪犯苏跃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维持血液透析、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高磷酸盐血症、肾移植状态、代谢性心肌病、心功能Ⅱ级、高血压2级(极高危)等疾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苏跃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一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苏跃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1127日至20251126,执行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公示期间:20241127日至2024121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9877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1127


 
责任编辑: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