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关于罪犯李华国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分享到: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11-13 16:58:56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李华国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11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华国,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于2024925日作出(202408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华国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交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思茅区看守所以罪犯李华国患有脑出血后遗症、痉挛性偏瘫、高血压等疾病为由,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后罪犯李华国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人民医院对罪犯李华国身体现状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李华国户籍地和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

经查,普洱市人民医院组织专家进行医学检查和诊断,罪犯李华国患有脑出血后遗症、左侧肢体痉挛性偏瘫、症状性癫痫、高血压3级、糖尿病、腔隙性脑梗塞(陈旧性),目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之规定,罪犯李华国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且生活不能自理。罪犯李华国再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一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李华国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1113日至20251112,执行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公示期间:20241113日至20241118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9877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1113


 
责任编辑: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