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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龚仕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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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11-13 16:57:33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龚仕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08028

 

犯基本情况:罪犯龚仕平,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本院2024827日作出(202408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龚仕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龚仕平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出执行地在普洱市思茅区。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人民医院对罪犯龚仕平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龚仕平经常居住地及户籍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并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普洱市人民医院检查和诊断罪犯龚仕平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维持血液透析等疾病。经普洱市思茅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龚仕平未向思茅区司法所提供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监督人,对其监管存在困难,不适宜在思茅区进行社区矫正。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龚仕平在户籍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无住房,不属于其辖区管辖。罪犯龚仕平提出的保证人不是龚仕平的亲属、监护人,亦不是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的保证人,且未与龚仕平共同居住于思茅区,不具有保证人资格,龚仕平亦不能另行提出符合条件的保证人。

经查,罪犯龚仕平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条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罪犯龚仕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龚仕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间: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8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8195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1113日  

 
责任编辑: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