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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张仁冲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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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11-06 16:27:39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张仁冲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10号

 

罪犯张仁冲,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12号1幢1单元402室,住思茅区锦辉第一郡13幢1单元704室。      

本院于20231013日作出(2023)云08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张仁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作出收监决定交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思茅区看守所以罪犯张仁冲不宜收押为由,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罪犯张仁冲同时以患有肾衰竭、每周需透析三次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0月26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31026日至20241025日。2024年10月9日罪犯张仁冲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再次向本院提交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立案后,对罪犯张仁冲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张仁冲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罪犯张仁冲的病情和社会危险性开展调查,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并书面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经查,罪犯张仁冲患有慢性肾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疾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一般,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对罪犯张仁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执行地为普洱市思茅区。

公示期间: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0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9877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6


 
责任编辑: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