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吴从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9号
罪犯吴从德,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云仙乡挖令村委会尖山村民小组39号,现住思茅区文林家园11幢1单元504室。
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云08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吴从德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作出收监决定交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思茅区看守所以罪犯吴从德不宜收押为由,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罪犯吴从德同时以患有肾衰竭、每周需透析三次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0月26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9日罪犯吴从德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再次向本院提交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立案后,对罪犯吴从德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吴从德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罪犯吴从德的病情和社会危险性开展调查,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并书面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经查,罪犯吴从德患有慢性肾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疾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一般,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对罪犯吴从德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执行地为普洱市思茅区。
公示期间: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0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9877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