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林玲收监执行一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13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林玲,绰号“小贵”,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云0802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林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对罪犯林玲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林玲以怀孕为由,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3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罪犯林玲以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于2024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1月2日。2024年10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建议对罪犯林玲收监执行。本院立案后,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并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立即收监执行。
经查,罪犯林玲因怀孕及哺乳自己的婴儿于2023年7月7日至2024年11月2日期间被先后两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1月2日哺乳期满,罪犯林玲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已执行612天(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11月2日)予以折抵刑期。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对罪犯林玲收监执行(收监执行刑期以实际收押之日起计算)。
公示期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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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