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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李晓龙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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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11-01 17:46:04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李晓龙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08027

 

犯基本情况:罪犯李晓龙,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2024827日作出(202408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李晓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决定交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判决生效后,本院决定交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思茅区看守所以罪犯李晓龙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血液透析为由,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罪犯李晓龙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人民医院对罪犯李晓龙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李晓龙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并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经普洱市人民医院检查和诊断,罪犯李晓龙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移植肾失功、维持血液透析、高磷酸盐血症、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CD4低,并发感染风险大,每次透析前存在容量负荷、血管钙化、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钾血症,有发生心源性猝死、脑血管意外、脓毒症等风险。罪犯李晓龙提出的保证人依法符合保证人资格,并愿意履行保证人义务。

经查,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李晓龙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罪犯李晓龙具有监管的条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低,无社会危险性,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李晓龙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111日至20251031,执行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公示期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6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8195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111


 
责任编辑: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