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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赵娜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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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8-20 10:07:44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赵娜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1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赵娜亚,女,1974年1月5生,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翁嘎科镇,现住西盟县佤云片区。

本院20231214日作出(2023080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判处罪犯赵娜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赵娜亚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变更为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人民医院对罪犯赵娜亚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赵娜亚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并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赵娜亚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故不宜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经普洱市人民医院专家组依据医学检查和诊断,疾病诊断意见为罪犯赵娜亚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维持血液透析、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高磷酸盐血症、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疾病严重评估程度为每次透析前存在容量负荷重、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钾血症、血压不达标等,有发生心源性猝死、脑血管意外的风险。本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经查,罪犯赵娜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赵娜亚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不宜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赵娜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131日至2025130,执行地为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

公示期间:2024819日至2024824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9877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819 

 
责任编辑: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