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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鲁亚琼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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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7 16:23:24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鲁亚琼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5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鲁亚琼,女,汉族,1982年8月22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讷乡,住景洪市勐养镇。

本院2023331日作出(202308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判处罪犯鲁亚琼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依法交付执行。2023年6月14日,罪犯鲁亚琼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变更为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8月9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389日至202488日。2024年7月5日罪犯鲁亚琼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再次向本院提交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人民医院对罪犯鲁亚琼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并书面征询了社区矫正机构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和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复函罪犯鲁亚琼适宜继续纳入社区矫正。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复函同意对罪犯鲁亚琼继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经普洱市人民医院专家组依据医学检查和诊断,罪犯鲁亚琼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维持血液透析、高磷酸盐血症、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肾性贫血;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为每次透析前存在容量负荷重、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钾血症等,有发生心源性猝死、脑血管意外的风险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罪犯鲁亚琼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鲁亚琼暂予监外执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89日至202588,执行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公示期间:202487日至2024812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9877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年8月7日

                             


 

责任编辑: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