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樊云煌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4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樊云煌,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紫金社区南正街61号。
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3)云0802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罪犯樊云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决定交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思茅区看守所以罪犯樊云煌患有胰头癌肝转移等疾病为由,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罪犯樊云煌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委托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樊云煌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樊云煌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并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断意见为罪犯樊云煌患有胰腺癌晚期,诊断为胰头恶性肿瘤,且腹腔内转移,属于恶性肿瘤晚期病例,预期生存期半年左右,属于非临床治愈期胰头恶性肿瘤。墨江县司法局复函罪犯樊云煌适宜社区矫正。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复函同意对罪犯樊云煌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罪犯樊云煌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犯罪的可能性较低,无社会风险,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对罪犯樊云煌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执行地为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公示期间: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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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8195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