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林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云0802刑更3号
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林玲,绰号“小贵”,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东湖大厦1单元24—3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云0802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对罪犯林玲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林玲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变更为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3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现罪犯林玲以需要哺乳婴儿为由,于2024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并书面征询了社区矫正机构贵州省盘州市司法局和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复函同意对罪犯林玲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林玲于2023年11月2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生育男婴张文皓霖,现罪犯林玲处于哺乳自己的婴儿期间,另有四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抚养,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对罪犯林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1月2日,执行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公示期间: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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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