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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张仁冲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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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6 09:28:0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张仁冲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2023)云0802刑更6号


罪犯张仁冲,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12号1幢1单元402室,住思茅区锦辉第一郡13幢1单元704室。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8408152419。       

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云08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张仁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作出收监决定交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思茅区看守所以罪犯张仁冲为不宜收押为由,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罪犯张仁冲同时以患有肾衰竭、每周需透析三次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立案后,对罪犯张仁冲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张仁冲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罪犯的病情和社会危险性开展调查,听取了各参与方发表的意见,并书面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经查,罪犯张仁冲患有慢性肾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疾病,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属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其再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一般,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决定:

对罪犯张仁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执行地为普洱市思茅区。     

现将对罪犯张仁冲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公示期间: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7日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2308517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