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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吴从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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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01 22:03:3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吴从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3)云0802刑更5号


罪犯吴从德,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云仙彝族乡挖令村委会尖山村民小组39号,住思茅区半山院子出租房。

本院以(2023)云08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吴从德犯诈骗罪,判处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吴从德没有上诉,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0月2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同日,思茅区看守所以罪犯吴从德为不宜收押对象为由,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罪犯吴从德同时以患有肾衰竭、每周需透析3次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依法将罪犯吴从德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由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2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事实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9-2823281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