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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心疏导解纠纷 弥合亲情释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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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俊  发布时间:2023-09-07 20:04:13 打印 字号: | |

一起特别的共有权纠纷案让祖孙三代对簿公堂。法理、情理和伦理如何平衡?面对这个复杂的问题,让我们一同看看汤燕萍法官如何“对症下药”悉心疏导解纠纷。

2021年8月陶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不幸身亡,事后其工作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赔付了陶某的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90余万元,但正是这笔赔偿金成为了家庭矛盾升级的导火索,原告张某(陶某母亲)、被告刘某(陶某妻子)及其女儿陶某甲对上述款项的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将儿媳及孙女二人诉至法院。

审阅案卷后承办法官汤燕萍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经了解原告张老太已86岁高龄常年与女儿生活在一起,与儿媳刘某日常往来不多,孙女陶某甲也是常年在外求学缺乏沟通交流。意外事件的发生在每个人心中留下阴霾的同时也让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彻底进入了“冰封期”。鉴于此,要想真正让关系破冰让矛盾化解只有面对面把话说开才是关键!在等待排期调解期间,汤法官继续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倾听诉求、做好心理疏导,让双方抛去情绪,理性对话。


调解当天86岁高龄的张老太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了法院,既是紧张又是激动的情绪让老太太不住颤抖频频揩着眼角的泪水,看着与自己母亲年龄相仿的当事人汤法官不禁也分享起了自己与母亲的相处日常,同样的家有一老、相似的生活细节引发了当事人的情感共鸣,家长里短中现场的紧张氛围得到缓解,双方也慢慢卸下防备,开始各自诉说起自己的委屈和无奈。见状法官立马对症下药,让在场每个人都谈想法、说意见,引导双方冷静下来,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珍惜他们血浓于水的亲情。经过不懈努力和开导,原被告终于敞开心扉,打开心结,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并且当庭兑付了案款,三代人之间的恩怨纠葛最终得以化解。


法庭既是恨的放大镜,也是爱的万花筒,必须左右衡量,倾听每个声音,才能做到情、理、法交融。在投身审判工作的30年里,汤燕萍法官把“倾听”作为最大的法宝,以法官严密的法律思维和女性特有的温柔细腻循循善诱,娓娓劝导,在一次次审判调解中寻找法、理、情的结合点,力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法治明灯悄悄燃起在群众心间。



法官说法:


一、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其意义在于维持被侵权人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从性质上看,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被侵权人生命本身的赔偿;从权利主体上看,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近亲属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自身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依据《民法典》继承编从被侵权人继承所得的财产性权利;从时间上看,死亡赔偿金虽源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其产生和取得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范围,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二、抚恤金。死者近亲属对抚恤金性质的赔偿费不享有继承权。赔偿费中除丧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是赔偿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赔付死者家属的具有抚恤金性质的赔偿费用,这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给予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近亲属的经济补偿,也包含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按照规定只能由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有。



 
责任编辑: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