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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鲁亚琼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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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家宇  发布时间:2023-08-09 17:20:20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鲁亚琼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3)0802刑更2号

 

犯基本情况:罪犯鲁亚琼,女,汉族,1982年8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820822242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讷乡乡直机关营盘水库1幢4号,住景洪市勐养镇城子村委会城子村41号。因涉嫌诈骗2022年5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61日对其进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023331本院作出(202308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判处罪犯鲁亚琼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鲁亚琼以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变更为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委托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罪犯鲁亚琼是否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诊断,委托罪犯鲁亚琼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社区调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经查,经普洱市人民医院专家组依据医学检查和诊断,罪犯鲁亚琼慢性肾病失代偿维持血液透析中,达到标准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如仍维持血液透析治疗,将长期达到监外执行条件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罪犯鲁亚琼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389日至202488,执行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公示期间:202389日至2023813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9877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389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后永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