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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林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关于罪犯林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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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家宇  发布时间:2023-07-17 19:44:00 打印 字号: | |

关于罪犯林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3)云0802刑更1号

 

犯基本情况:罪犯林玲,绰号“小贵”,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老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正街15号1幢1单元006室,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东湖大厦24-3号。因本案于2021年5月2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23年3月2日对林玲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佩玉,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1230日,本院作出(20220802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判处罪犯林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后林玲提出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23)云08刑终53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林玲怀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其变更为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征询了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排除罪犯林玲为逃避处罚故意怀孕的嫌疑,且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会造成不良影响

经查,经普洱市人民医院专家组依据医学检查和诊断,罪犯林玲宫内妊娠18周+,单活胎。委托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林玲宫内妊娠18周+达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缺乏证据印证,且应当保障孕妇及胎儿的权利,故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罪犯林玲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自202377日至202476,执行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公示期间:2023716日至2023727

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庭

联系电话:0879-2309877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2023716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后永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