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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能抵债?法院干警灵活执行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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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淳淦  发布时间:2020-08-10 10:19: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思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袁某欠杜某饲料款26000.00元,并于2017年6月25日出具《欠款条》交杜某持有,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袁某未按约定还清剩余的20000.00元,于是杜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饲料款及利息。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限袁某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杜某饲料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可袁某未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经法院调查后发现袁某因投资失败确实无力偿还,申请人的利益无法实现,案件一度陷入僵持状况,但执行法官始终没有放弃。就在近期,通过杜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反复进行摸排走访,终于锁定了被执行人袁某进行鱼苗养殖的一座水库。找到袁某后,袁某称:“之前因天气干旱长期缺水,使得鱼苗没有能长大,未达到高售卖标准,加之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鱼的销售价格,所以也无法变现,确实拿不出现金来偿还”。办理该案的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这座水库养的鱼苗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产量相当可观,认为可用袁某养殖的鱼苗进行以物抵债。经过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终于达成了以鱼抵债的协议,双方根据相关的市场行情定了价格及运输方式。7月23日上午,打捞、称重、装车等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着,执行人员顶着烈日经过7个小时的奋战,在双方当事人的配合下,现场共打捞出罗非鱼、鲢鱼共2000余公斤,折抵执行案款2万余元。期间,执行干警们不仅监督整个以鱼抵债的交付过程,并对在场的被执行人亲属释名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整个交付过程顺利完成,该案在经过长达两年的时间终于执行完毕。


该起案件的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没有影响到被执行人的日常基本生活,适时采取了以物抵债,达成了双方满意的圆满结果。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执行法官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倡导依法执行、文明善意执行理念,促成案件顺利执行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赵俊